主办单位:老虎机游戏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5号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6531号 黑公网安备23010302000456 网站标识码:2300000031
老虎机游戏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收戒
标准诊断评估及所外就医程序等工作规定的通知
黑公禁毒〔2014〕8号
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老虎机游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依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规定,老虎机游戏、省司法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收戒标准及流程》、《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办法》、《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标准及办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老虎机游戏、省司法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此通知。
附件:1.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式样)
2.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扣分通知书(式样)
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协议
老虎机游戏(印) 黑龙江省司法厅(印)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黑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印)
2014年11月18日
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收戒标准及流程
一、查验法律文书
(一)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戒。
(二)经公安机关同意,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凭《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书》收戒。
(三)本地公安机关没有设置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拘留的吸毒人员,凭《行政拘留决定书》接收。
二、核对身份证件
值班民警应当对收戒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接收。
三、健康与体表检查
(一)健康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有条件的,可以做结核病、性病、艾滋病等检查。
(三)对收戒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女性收戒对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一)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收戒人员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暂不收戒,直接办理所外就医手续。
(二)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暂不收戒,直接办理所外就医手续。
(三)对吞食异物、需要外科手术治疗的,应当要求决定机关送医院治愈后再送入强制隔离戒毒所。
(四)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退由决定机关变更戒毒措施。
(五)对不满十六周岁、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监护人能够承担监护职责的,向决定机关提出变更戒毒措施的意见。
(六)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戒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提请决定机关变更措施。
五、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戒条件的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被拘留人员(以下统称戒毒人员)。
(一)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戒室进行。
(二)安全检查由2名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戒毒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戒毒人员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三)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检查后的处置。
1.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可以允许戒毒人员带进戒毒室。
2.生活必需品以外的物品,不得带入戒毒室,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戒毒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查。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戒毒人员钱款,并可将钱款注入戒毒人员个人账卡。
3.对检查中发现的毒品及其他应当依法没收的违禁物品,收戒民警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决定机关处理。
六、出具收戒回执
办理收戒手续后,收戒民警应当向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七、采集信息
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入所信息。
八、权利告知
值班民警应当书面告知戒毒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行使权利的途径及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九、确定戒毒室
值班民警根据戒毒室人员分布情况,确定戒毒室,发给戒毒人员标识服和生活用品。
十、通知值班民警
将戒毒人员送进戒毒室,通知巡视监控值班民警重点跟踪观察。
十一、通知戒毒人员家属
(一)戒毒人员入所24小时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强制隔离戒毒所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探访会见规定等情况。
(二)对因戒毒人员不提供家属联系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难以在24小时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继续设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
十二、收戒要求
(一)入所收戒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严禁非警务人员从事查验法律凭证、人身及物品检查、将戒毒人员送入生理脱毒室等工作。
(二)办理入所手续,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室进行。
(三)收戒两名以上戒毒人员时,应逐人进行。
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工作规定,结合老虎机游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客观评价戒毒效果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老虎机游戏、司法厅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禁毒或治安部门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接,负责办理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具体工作,并依据诊断评估结果,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戒毒措施、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及材料。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等多岗位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本所外的执业医师参加。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部门按照戒治工作的要求,负责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考评的组织实施,根据戒毒人员的戒治情况,适时向诊断评估办公室,提出诊断评估的建议和诊断评估初步意见。戒毒所分管民警对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基础资料的积累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四个方面,每项内容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
第十条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诊断评估主要包括尿检情况、脱毒药物使用情况、急性戒断症状、稽延性戒断症状和精神病性症状等五个项目。
第十一条 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为: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停止使用控制或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诊断评估是对身体康复和心理状况的评估,身体康复主要包括身体康复情况和体能恢复情况,心理状况主要包括毒害认知测评、心理状况测评及戒毒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为:
(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
(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
(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
(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身心康复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诊断评估主要包括遵章守纪、戒毒康复、教育学习、康复劳动、坦白检举五个项目。考核内容、方法详见《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为:
(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
(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
(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
(四)参加康复劳动;
(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达到规定分数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诊断评估主要包括帮教协议签订、社会支持状况、融入社会主观状况、就业技能掌握、生存能力等五项内容。
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为:
(一)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二)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三)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四)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标准以上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良好”,否则为“一般”。
第四章 诊断评估的程序
第十八条 诊断评估包括入所诊断、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和期满前诊断评估四个阶段。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入所7日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为其建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附件1),记录戒毒人员在所期间各项生理脱毒指标、身体康复、心理变化、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第二十条 入所诊断,是对新收治入所的戒毒人员,通过入所身体检查、自诉、摄入性谈话、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等方法,就其身体健康状况、吸毒戒毒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心理及个性特征等作出的诊断,诊断结果作为康复训练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入所诊断由诊断评估办公室组织,医疗部门和负责收治入所工作部门或管教民警具体实施。入所诊断应于戒毒人员入所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执行满三个月的戒毒人员,对其生理脱毒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由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组织,医疗部门和管教部门或管教民警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是对入所戒治满一年的戒毒人员,对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进行的综合诊断评估。
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由诊断评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和期满前诊断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层单位或管教民警向诊断评估办公室提交需诊断评估的戒毒人员名单;
(二)经诊断评估办公室审核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诊断评估初步意见报诊断评估办公室;
(三)诊断评估办公室通过查阅诊断评估材料、与戒毒人员谈话、进行相关测试和社会调查等方式,形成诊断评估意见,并向戒毒人员书面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戒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或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
(五)经公示后,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期满前诊断评估,是对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对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进行的综合诊断评估。
期满前诊断评估在戒毒人员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实施。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在提前解除前进行期满前诊断评估。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应当按照实际执行期限在解除前进行期满前诊断评估。
期满前诊断评估由诊断评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诊断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入所戒治满一年的戒毒人员,经一年后诊断评估,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别提出按期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一)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88至90分”的,可以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二)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91至92分”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1-2个月。
(三)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93至94”分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5个月。
(四)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95至96”分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6-8个月。
(五)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97至98”分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9-10个月。
(六)计分考核月均分达到“99至100”分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11-12个月。
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结果,有一项及以上内容为“不合格”的,须继续执行剩余戒毒期限。
第二十六条 经期满前诊断评估,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个月的意见;有两项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6个月的意见。
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均达到“合格”的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未达到“合格”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别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一)计分考核月均分为“87至80”分的,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3个月。
(二)计分考核月均分为“79至70分”的,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4-6个月。
(三)计分考核月均分为“69分”以下的,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7-12个月。
戒毒人员受到警告、训诫和被责令具结悔过的,在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拟提出提前或延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工作要严格把握,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十分审慎。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数比例控制在30%以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人数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根据其综合诊断评估情况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对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戒毒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被两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可以视情按照计分考核月均分下浮一个档次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一)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
(二)脱逃被追回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
(三)所外就医、探视、请假外出等期间或者回所时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接受毒品检测的;
(四)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后有脱逃、自伤自残或者殴打其他戒毒人员等严重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撤回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已经批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撤销该决定。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七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涉数字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
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虎机游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下简称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工作,准确反映戒毒人员的所内表现,依法兑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结合老虎机游戏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严格掌握。
第三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结果,是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模式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治疗情况、毒品种类、戒毒次数、吸毒群体、行为表现及戒毒效果,对其实行“相对封闭、分区隔离、分别管理、分类编队、分期戒治、分级处遇、行为量化”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脱毒管理、康复管理、巩固适应管理大(中)队,设置脱毒区、康复区、巩固适应区管理区域。对脱毒管理大(中)队戒毒人员实行封闭式分类管理,戒毒人员基本处遇受到严格限制;对康复管理大(中)队戒毒人员实行半开放式分类管理,戒毒人员基本处遇受到部分限制;对巩固适应管理大(中)队戒毒人员实行开放式分类管理,戒毒人员基本处遇全部开放。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生理脱毒期戒毒人员实行脱毒治疗时间为3个月;对身心康复期戒毒人员实行康复治疗时间为6至12个月;对巩固适应期戒毒人员实行巩固治疗时间为3至8个月。管理方式和考核时间从其入所七天内确立和计算。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平均分数达到88分及以上分数的为“合格”或“优秀”,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戒毒人员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天数的,按满分天数补齐;超出天数的,正常考核不计分,奖罚分计分)预设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其中,戒毒康复每月30分,每天1分;遵章守纪每月30分,每天1分;教育学习每月15分,每天0.5分;康复劳动每月15分,每天0.5分;坦白检举每月10分,每天不计分,月末计总分。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直接计算至当月考核分数中,分数可以在100分内相互折抵,最高得分为100分。
第九条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探视期间无违纪,以及因病、残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可按相关考核内容满分计分,原有积分和奖惩有效。
第十条 戒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逃跑在外、探视不归、旷工期间基础分为零。
第十一条 戒毒人员表现优异的应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第十二条 戒毒人员如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奖罚不受本办法限制,按《禁毒法》、《戒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戒毒人员依法提出复议、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利用复议、申诉在所内无理取闹的,应予以罚分或其它处罚。
第四章 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戒毒康复满分:
(一)按要求接受戒毒治疗和身体检查、传染病筛查;
(二)积极参加身体康复训练,体质、体能逐步恢复;
(三)配合毒品检测。
戒毒人员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当日不得分。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遵章守纪满分:
(一)承认违法事实,认识吸毒的危害,服从戒毒决定,确有悔改表现;
(二)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戒毒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维护生活、学习、康复、卫生、习艺劳动秩序,讲究文明礼貌,行为养成规范。
戒毒人员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当日不得分。
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教育学习满分:
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
(二) 按要求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
戒毒人员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当日不得分。
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下列各项要求,可以得到康复劳动满分: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态度端正;
(二)按时参加生产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四)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戒毒人员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当日不得分。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达到下列任何一项规定,月末可以得到坦白检举满分:
(一)为侦破严重违法或犯罪案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坦白检举同伙或其他社会人员买卖、传递、持有、吸食、注射毒品,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他人在所内持有吸毒器具、较大数量现金、移动通讯设备、大型刀刃具及其它锐器等违禁物品,经查证属实的;
(四)检举他人在所内预谋绝食、群殴、聚众闹事等,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坦白检举方面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一)制止他人打架斗殴、行凶报复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作用突出的;
(二)制止他人自伤自残或故意传播疾病的;
(三)获得所级或局级表彰的;
(四)在公开的发行报刊上发表稿件的;
(五)积极参加学习、康复训练,成绩优良的;
(六)积极参加习艺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或有技术创新或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七)向警察报告重大情况或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或灾害事故发生的;
(八)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维护集体利益做出贡献的;
(九)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功:
(一)制止他人脱逃或为追找脱逃人员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制止他人自杀或自残,使他人自杀或自残未遂的;
(三)积极协助警察处理绝食、群殴、聚众闹事等群体事件的;
(四)在生产劳动中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
(五)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为预防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重大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较恶劣或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训诫:
(一)多次违反纪律规定的;
(二)不服从管理教育,无理取闹,影响较坏的;
(三)辱骂或语言威胁警察,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私藏、传递、违规持有刀刃具等锐器、移动通讯设备、生产工具、现金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五)预谋或者参与聚众斗殴、绝食或者聚众闹事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的;
(七)有盗窃、赌博、诈骗、包庇行为的;
(八)故意毁坏生产原材料、产品,破坏生产设施设备或其他财物的;
(九)自伤自残或自杀未遂情节较轻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具结悔过:
(一)威胁或辱骂警察,情节恶劣的;
(二)预谋擅自离所或擅自离所未遂的;
(三)持有吸毒器具、较大数额现金、大型刀刃具及其他锐器等违禁物品的;
(四)买卖、传递、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积极参与或组织绝食、聚众斗殴、聚众闹事的;
(六)行凶报复、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
(七)盗窃、赌博、诈骗数额较大或者包庇他人情节严
重的;
(八)故意毁坏生产原材料或产品、破坏生产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自伤自残、自杀未遂或故意传播疾病的;
(十)有其他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戒毒人员考核获得奖励的,计分时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表扬1次,加1分;
(二)嘉奖1次,加2分;
(三)记功1次,加3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考核受到惩罚的,计分时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警告1次,扣1分;
(二)训诫1次,扣2分;
(三)责令具结悔过1次,扣3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实行每日记载、每月考评、每个评估周期综合汇总的方式,主要考核情况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戒毒人员日行为表现扣分时,应及时填
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通知书》(附件2),由责任民警填写,大队领导审批,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一联”交至当事人手中,“一联”经大队月末计分后统一交至所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戒毒人员奖励和处罚由大(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表》,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部门审核,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审批。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教民警或大(中)队申请复核;管教民警或大(中)队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
戒毒人员对管教民警或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强戒所申请复议;强戒所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实行管教民警或大(中)队考核办、主管所领导逐级审批制度,并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的领导。考核办设在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对戒毒人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切实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教民警行为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管教民警对本队戒毒人员行为考核工作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或管教民警发现行为考核工作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戒毒人员宣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所外就医标准及办理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统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执行标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意见》(禁毒委通〔2013〕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老虎机游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所外就医的界定
根据《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二、所外就医的标准
(一)循环系统疾病。
1.急性心肌梗死。
2.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病、心肌疾病,且心功能在二级以上或者出现并发症。
3.高血压病:高血压Ⅱ期(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00mmhg)及以上,经一段时间治疗后效果不明显、可能危及生命的。
(二)呼吸系统疾病。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空洞型肺结核、干酪型肺炎;结核性胸膜炎病变引起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肺外脏器结核;支气管哮喘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支气管扩张症,反复咯血或并发严重肺部感染;肺气肿、肺心病并有呼吸功能障碍或肺脓疡、气胸(肺压缩30%以上者)。
(三)消化系统疾病。
1.肝脏疾病。肝硬化肝功能代偿期;肝硬化出现上消化道出血、脾功能亢进、继发感染;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黄疸型肝炎。
2.胃、肠疾病。胃溃疡经病理检查为中度及以上癌前病变;胃泌素瘤等疾患;反复消化道大出血(两次及以上);重度粘连性肠梗阻;重症肛瘘、Ⅲ度直肠脱垂、巨大疝等。
(四)神经系统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震颤麻痹、脑脓肿等危及生命的;各类脑炎、脑膜炎;颅脑外伤并发脑功能障碍;各类脊髓炎、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各类神经炎伴有运动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者;脑、脊髓、周围神经外伤后遗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者。
(五)泌尿系统疾病。各类肾炎、肾积水、肾结核伴有二级以上高血压;肾衰竭、前列腺疾病伴有肾功能损害;必须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
(六)内分泌和代谢疾病。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综合症、嗜锘细胞瘤;甲状腺(或旁腺)机能亢进或减退、经治疗血液指标无法恢复正常;甲状腺危象;糖尿病出现严重并发症。
(七)血液系统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以上贫血、血友病、严重的白细胞减少症、紫癜、出血性疾病。
(八)骨伤及肌肉损伤。各种重要脏器损伤或术后产生并发症或功能障碍;颈椎、腰椎脱位或压缩性骨折致使肢体功能受限;身体重要脏器摘除或移植致使身体功能受限。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妇科疾病。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经治疗无效,且出血时间长、量多,或出现严重贫血(血红蛋白﹤60g/L)Ⅲ度子宫脱垂;妇科良性肿瘤过大需手术治疗。
(十)肿瘤及癌症。恶性肿瘤及癌症需要手术或放、化疗;肿瘤过大或生长部位特殊不宜手术治疗的或突发危及性命的。
(十一)其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不适宜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的。
三、所外就医办理程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所外就医手续,需提供其个人所外就医申请、亲属担保书、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戒毒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所在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或医学鉴定证明、相关病历及检验报告单据等资料和所外就医呈报表,报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与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签署《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协议》。
四、医学诊断和鉴定机构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医学诊断机构为:所在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患有上述所列疾病的医学诊断机构为:哈尔滨市范围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或专科医院做医学诊断;哈尔滨市以外范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到所在地市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做医学诊断。
五、出所衔接工作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执行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审批决定时,应及时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并通知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及家属。
(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所外就医期满或所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戒毒人员,应当责令其返回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期限。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向省级公安机关指定部门或省级司法行政戒毒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社区戒毒建议,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办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手续。
(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加强对所外就医人员管控,加强信息沟通,务必于三日内维护动态管控信息。
六、执法监督和检查
省禁毒委和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部门定期对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所外就医标准及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和检查,严禁擅自或变相扩大执行标准,确保所外就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施行日期及效力。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档案编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记录
戒 毒 人 员 姓 名:
决 定 机 关:
执 行 场 所 一:
执行开始时间:
执 行 场 所 二:
执行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使用说明和要求
一、诊断评估工作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如实登记,及时记录。
二、表(一)在戒毒人员入所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及调查结果进行登记、记录。
三、表(二)在戒毒人员入所诊断、阶段性、一年后和二年期满前的生理脱毒情况评估时填写、记录。
四、表(三)在戒毒人员阶段性、一年后和二年期满前的身心康复情况评估时填写、记录。
五、表(四)-1每月在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五项内容考评时填写、记录。
六、表(四)-2在戒毒人员阶段性、一年后和二年期满前的行为表现评估时填写、记录。
七、表(五)在戒毒人员阶段性、一年后和二年期满前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情况评估时填写、记录。
八、表(六)在戒毒人员一年后和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填写、记录。
九、表(七)一式两份。在建议对戒毒人员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时填写、记录。一份订入《强制隔离诊断评估手册》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档,一份留作活页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留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绰号/别名 | 性 别 |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 |||||||||||
民 族 | 出生日期 | 身 高 | ||||||||||||
血 型 | 国 籍 | 籍 贯 | ||||||||||||
证件种类 | □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护照 | |||||||||||||
证件号码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 入所前联系方式 (手机、QQ、微信) | ||||||||||||
文化程度 |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高中 □中等专科 □初中 □小学 □文盲或半文盲 | |||||||||||||
原工作单位或就读学 校 | 地址: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 派出所 | 户籍地 详细地址 | |||||||||||||
居住地 派出所 | 居住地 详细地址 | |||||||||||||
社保医保账 号 | 新农合 账 号 | |||||||||||||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 关 | 移送机关 | |||||||||||||
办案警察 | 联系电话 | |||||||||||||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入所时间 | ||||||||||||
滥用毒品 种类 | 传统毒品 □海洛因 □鸦片 □大麻 □其他
合成毒品 □冰毒 □氯胺酮 □摇头丸 □其他 | |||||||||||||
吸毒年限 | □1年以下 □1-2年 □2-3年 □3-5年 □5-10年 □10年以上 | |||||||||||||
戒毒情况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 □劳教戒毒 □初次强制隔离戒毒 □两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 □自愿戒毒 □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
| 患病情况 | □身体残疾 □精神类疾病 □传染类疾病 □性病 □艾滋病 □心脑血管疾病 □呼吸系统疾病(□肺结核) □吞食异物 □其他严重疾病 | |||||||||||
体貌特征 | ||||||||||||||
既往病史 | ||||||||||||||
当前病情 | ||||||||||||||
本人简历 | ||||||||||||||
违法犯罪 记 录 | ||||||||||||||
家庭 主要 成员 主要 社会 关系 | 关系 | 姓名 | 现住址 | 联系电话 | ||||||||||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入所日期 | ||||||
评估内容 | 是 | 否 | ||||||
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 ||||||||
停止使用控制或缓解戒断症状药物 | ||||||||
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失 | ||||||||
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 ||||||||
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 ||||||||
生理脱毒 阶段性评 价意见 |
评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一年后生 理脱毒评 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 前生理脱 毒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入所日期 | |||||
评估内容 | 是 | 否 | |||||
身体机能有所改善 | |||||||
体能测试有所提高 | |||||||
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 |||||||
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 | |||||||
有改善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 |||||||
一年后身 心康复评 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 前身心康 复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记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入所日期:
时间 | 戒 毒 康 复 | 遵 章 守 纪 | 教 育 学 习 | 康 复 劳 动 | 坦 白 检 举 | 加分或扣分情况 | 依据 | 当 月 得 分 | 戒 毒 人 员 签 名 | 民 警 签 名 |
第1月 | ||||||||||
第2月 | ||||||||||
第3月 | ||||||||||
第4月 | ||||||||||
第5月 | ||||||||||
第6月 | ||||||||||
第7月 | ||||||||||
第8月 | ||||||||||
第9月 | ||||||||||
第10月 | ||||||||||
第11月 | ||||||||||
第12月 | ||||||||||
合计 |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记分表(续)
时间 | 戒 毒 康 复 | 遵 章 守 纪 | 教 育 学 习 | 康 复 劳 动 | 坦 白 检 举 | 加分或扣分情况 | 依据 | 当 月 得 分 | 戒 毒 人 员 签 名 | 民 警 签 名 |
第13月 | ||||||||||
第14月 | ||||||||||
第15月 | ||||||||||
第16月 | ||||||||||
第17月 | ||||||||||
第18月 | ||||||||||
第19月 | ||||||||||
第20月 | ||||||||||
第21月 | ||||||||||
第22月 | ||||||||||
第23月 | ||||||||||
第24月 | ||||||||||
合计 |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入所日期 | ||||
生理脱毒 阶段性评价 ( 个月) | 总 分 | 月平均分 | ||||
评 价 结 果 |
评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一年后评估 ( 个月) | 总 分 | 月平均分 | ||||
评 估 结 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前 评估 ( 个月) | 总 分 | 月平均分 | ||||
评 估 结 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入所日期 | ||||
评估内容 | 具备 | 不具备 | ||||
签订帮教协议、戒毒康复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 ||||||
家属或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 ||||||
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 ||||||
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 ||||||
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住所 | ||||||
一年后 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前 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入所日期 | |||||
评估内容 | 具备 | 不具备 | |||||
签订帮教协议、戒毒康复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 |||||||
家属或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 |||||||
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 |||||||
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 |||||||
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住所 | |||||||
一年后 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前 评估结果 |
评估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强制隔离戒毒综合诊断评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
吸食毒 品种类 | 初次吸 毒时间 | 戒毒 次数 | |||||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 | |||||||
二年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 年 月 日 |
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书
公安/司法 所戒意见字﹝ ﹞号
戒毒人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件种类 及号码 | 户籍所在 地派出所 | ||||
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 |||||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建议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至 年 月 日 | |||||
建议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理由:
| |||||
强制隔离戒毒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一式两份,一份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档,一份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留存。
附件2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扣分通知书(存根) 强制隔离戒毒所 大队(班组)第 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于 年 月 日 时, 因 。根据《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办法》第 条 款之规定,给予加/扣 分。
戒毒人员签字: 日 期: 责任民警签字: 大队领导签字: |
·····························剪··························线·····························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扣分通知书 强制隔离戒毒所 大队(班组)第 号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于 年 月 日 时, 因 。根据《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计分办法》第 条 款之规定,给予加/扣 分。
戒毒人员签字: 日 期: 责任民警签字: 大队领导签字: |
附件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协议
甲 方: 强制隔离戒毒所
乙方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户 籍 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标准及办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经 批准,同意乙方出所治疗躯体疾病,所外就医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自觉遵照执行。
一、执行所外就医期间,甲方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定期对乙方的治疗情况进行评估;
(二)要求乙方每间隔半个月到指定公安机关进行所外就医期间的吸毒检测;
(三)乙方违反所外就医协议的,甲方将通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查处。
二、在执行所外就医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离所后立即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到甲方指定公安机关报到,依法接受所外就医期间的吸毒检测;
(二)每半个月一次到甲方指定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三)每周一次向甲方汇报疾病治疗情况,每半月一次回甲方复诊、送交与治疗有关的书面材料,同时汇报戒毒情况;
(四)病情好转或治愈应立即返回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
(五)如所外就医期满仍未治愈,须持相关书面材料至甲方申请延长所外就医期限。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所外就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并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同时通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一)所外就医人员病情好转或治愈后拒绝回所的;
(二)所外就医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拒绝接受吸毒检测的;
(四)未经甲方批准擅自离开所外就医执行地的;
(五)未履行乙方义务的。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乙方主要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