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9 19:52
来源:宣城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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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
第二条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38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17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5.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及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林地使用定额。
第三条 监管主体
对林地占用林地监管,杜绝未批占用、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监管对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
第五条 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单位在征占用林地过程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 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 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 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第六条 监管方式
(一)开展对临时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第七条 监督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八条 监督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林业局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九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条 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