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206-0007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发文字号: | 林防〔202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林检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3591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684B/202206-0007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局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
发文字号: | 林防〔2022〕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林检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3591 |
关于印发《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
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林防〔2022〕2号
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经省林检局同意,决定在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将《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宣重防指办〔2021〕21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林业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
备案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文件精神,经市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开辟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新途径,严防疫木外流,遏制疫情扩散,减轻林农损失。
二、试点范围及布局
在我市宣州区、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6个松材线虫病疫区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备案试点工作。
根据我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实况及全市防控要求,应在疫情相对严重且不与黄山市毗连的乡镇设点,要就地就近、交通相对便利。原则上宣州区、广德市、宁国市可以各申请3家以下企业进行备案试点,原省林业厅批准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人造板企业优先申请进行备案试点;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可以各申请2家以下企业进行备案试点。通过备案试点的企业称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
三、试点企业备案申请条件
1、已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资质,具有符合疫木安全利用(旋切)要求和标准的生产场地和设施,且有良好的行业业绩及市场营销能力。
2、疫木安全利用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3、疫木安全利用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4、试点企业布局符合宣城市松材线虫病防控总体要求。
四、试点企业备案申请程序
1、申请进行备案试点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报表、申报材料,见附件2、3)。
2、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认定,形成书面审查认定意见,并向宣城市林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3、宣城市林业局在收到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林业局下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予受理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下发《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林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管职责
1、宣城市林业局依法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加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检机构按照《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监管措施》(见附件1)加强对当地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的监管。
六、相关责任
1、试点备案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的,宣城市林业局将依法撤销其试点备案资格,并予以公示、公告,同时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试点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对松材线虫病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应当由当地林检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宣城市林业局将撤销其试点备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宣城市林业局及相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名词解释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松材线虫病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本方案所称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松疫木进行旋切,并用旋切单片生产胶合板的利用方式。
附件:1、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监管措施;
2、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表;
3、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4、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流程图。
附件1
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
试点企业监管措施
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组织管理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监管,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为具体监管责任单位。县级林检机构具体负责安全利用技术指导和检疫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2、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坚持来源合法、就地就近的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旋切后的松疫木单片原则上在宣城市域内有序流通和再加工,确需外运的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方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输和利用。
二、松疫木进出管理
1、松木来源:试点企业所在县级区域内采伐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松疫木。
2、所有进场松疫木严格准入制度,做到有序规范,实施视频监控全天候开通,并确保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联网在线。
3、建立健全松疫木进出数量台账,并依法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确保进场的松疫木按照本方案要求安全利用,不得流失。
三、除害过程管理
1、由试点企业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专职检疫员负责对旋切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
2、严格木芯和边角料管理措施,及时就地粉碎或烧毁,并全过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四、预防保障措施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安全利用试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在厂区加工场所设置诱捕器或杀虫灯,综合防治松褐天牛。
3、加强厂区周边松林的疫情监测。
4、试点企业每年12月30日前就松材线虫病疫木收购、加工、利用等相关情况专题报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宣城市林业局存档。
附件2
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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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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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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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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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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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处理疫木能力(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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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品及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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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疫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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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去向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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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 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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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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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林检 机构监督管理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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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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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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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意 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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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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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备案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附:1、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企业备案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认定意见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管措施
4、县级林检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松疫木安全利用监管责任书
二、可行性报告(申请企业提供)
1、项目概况
2、项目背景
3、工艺流程及月处理疫木能力
4、5-9月份的媒介昆虫的防范措施
5、除害处理设施(旋切、粉碎、冷热压等设备)
6、疫木来源
7、产品销售去向(到县)及用途
8、企业检疫监管组织的设置、管理措施及责任人
9、松疫木安全利用承诺书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企业位置及厂区布局示意图
附件4
宣城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试点
企业备案流程图
承办机构:宣城市林业局,电话:0563—3013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