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3月1日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宣城市是全省重点林区之一,林业用地面积77.26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61.5%,有林面积70.84公顷,森林覆盖率59.46%。但是,近些年,由于松材线虫病、马尾松毛虫、松毒蛾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对我市森林资源大肆危害,全市来之不易的造林绿化成果和良好的森林生态面临极大威胁与考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属我国重大外来入侵种,已被我国列入对内、对外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该病自1982年传入我国以来,扩散蔓延迅速,导致大量松树枯死,对我国的松林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四、工作目标
压紧压实县、乡、村三级林长在松材线虫病处置中的责任,督促各级林长完成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提高防治成效,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问责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县乡村三级林长履行疫情防治职责,提高疫情防治成效。
五、主要内容
(一)县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县级总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党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2、县级总林长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3、县级总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核;
4、县级副总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乡镇林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并与乡镇签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
5、县级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调研、指挥、督导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2次;
6、发生较大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
7、发生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现象;
8、发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9、瞒报、漏报、虚报松材线虫病疫情;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二)乡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乡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2、乡级林长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县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3、乡级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村(居)委会和联系行政村的乡镇副林长的目标考核;
4、乡级林长、副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调研、指导、检查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4次;
5、乡级副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乡村两级林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并与村(居)委会签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
6、发生较大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
7、发生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现象;
8、发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9、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不力,瞒报、漏报、虚报疫情;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并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三)村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居)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1、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居)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2、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级副林长、村民组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
3、村级林长、副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协助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 8 次;
4、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乡镇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5、村级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包保村民组村级副林长的目标考核;
6、因配合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
7、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管不问,造成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8、对松疫木疏于监管,造成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包括农村居民使用松木烧材等)及其制品事件;
9、对枯死松树调查不尽责、不及时上报枯死松树情况,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并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六、《预案》主要创新举措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生态损害认定标准(乡级)。
(一)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损害”。
1、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病死树达到750株以上1500株以下的。
2、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较上年度增加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病死树增加750株以上1500株以下的。
(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损害”。
1、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病死树达到1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
2、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较上年度增加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病死树增加1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
(三)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损害”。
1、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200公顷以上、病死树达到3000株以上的。
2、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增加200公顷以上、病死树数量增加3000株以上的。
七、保障措施
本细则适用于县乡村三级林长。
八、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宣城市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解读人:宋之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1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