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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长制工作简报第 4 期(总第 20 期)

作者:宣城市林长制办公室(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7-30 14:36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泾县建立“生态检察+林业碳票”协作机制


一、改革动因

泾县地处皖南山区,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覆盖率达 66.94%,森林资源十分丰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林业等部门在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双碳”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泾县林业局联合泾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刑事与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碳票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意见(试行)》,探索建立“生态检察+林业碳票”协作机制。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协作联动办案。县林业局、县检察院立足部门职能,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县检察院根据工作实际,聘请林业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林业碳票案件办理工作。对于相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可以派员提前介入。

(二)规范开发林业碳票项目。县林业局牵头成立“林业碳票项目改革”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林业碳票有关工作。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马头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按照《宣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指南》开发备案林业碳票项目,计入期内项目区林业碳汇量达 1.2 万吨,并在全省首创采用数字化方式开展林业碳票碳减排量注销,签发首张林业碳票数字注销凭证。

(三)建立林业碳票补偿机制。县检察院明确,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引导行为人自愿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票,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作为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供检察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件行为人自愿认购的林业碳票资金,由县检察院、林业局共同监管相关单位用于森林经营保护等支出。

三、取得成效林业、生态环境与司法部门高度联动,推动林业碳汇流畅运用,通过司法部门案件受理、违法主体购买碳票、林业部门监制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四个环节,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碳代偿”完整闭环。2024 年 5 月 30 日,泾县首起生态环境损害“碳代偿”案件开庭审理,安徽省某路桥公司以 30.6 万元的价格,向泾县国有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 3931 吨林业碳票项目碳减排量,并获得林业碳票数字注销凭证,该凭证可直接提供给司法部门,作为减轻生态环境损害有效证明,较好解决了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执行难”的问题。




本期发送:省林长制办公室,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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