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9月,某区国有林场内发生山火。经查,该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某村村滴水岩处修建登山步道使用焊接和切割设备,在末完全排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公司工人全部离去,引发山火,受害面积15.69亩,烧毁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致使森林火灾发生,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补种树木、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致使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被毁,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应按照《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属于法条竞合应择其重者进行处罚,按照《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区林业局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将其行为定性为擅自野外用火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件评析】区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满足擅自野外用火的构成要件:①主体,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为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其明知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表现为故意,但其并无毁坏森林、林木的故意;③客体,其侵犯的是国家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林木所有权;④客观方面,其实施了野外用火行为,致使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森林、林木的毁坏。因未达到《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关于失火案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因此,某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应当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烧毁马尾松材积59.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710元,国有林场可要求其进行赔偿。
【观点概括】擅自野外用火行为常会伴随森林、林木或财产的损失,不能简单地以法条竞合择其重者进行处罚,应当充分考虑该行为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选择与违法行为最契合的法律条文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