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从发现或者接到案件线索之日(受案时间)起七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相关法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叶上千等8人
被告:YJ县林业局
第三人:汪祥忠原告叶上千等8人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11月、12月期间,8名原告分别作为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代表之一与第三人签订山场承包协议,同意将各自所有的山场承包给第三人开发。后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开发过程中滥伐森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5年12月19日,8名原告向被告邮寄《请求县林业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状》及3张照片,请求被告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或给予原告答复。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签收邮寄,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亦无作出答复。八名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提起诉讼,以被告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为由,请求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查处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原告的控告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评析】示《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本案8名原告作为涉案林地、林木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查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告收到控告书后应当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但被告收到控告书后未作出处理决定亦没有作出答复,显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